“优先招用志愿者”并非就业歧视
发布时间:2021-03-02 发布者:志愿者服务网
3月1日起,新修订的《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》正式实施。新《条例》突出首都志愿服务特色,在志愿服务管理体制、志愿者激励与保障机制、志愿服务促进措施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制度明确。其中,志愿服务促进措施占比最大,明确本市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,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。公务员考录、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。(3月1日《北京青年报》)
“奉献、友爱、互助、进步”的志愿精神,既传承中华民族助人为乐、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,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。北京市新修订的志愿服务促进条例,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,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,是一种正向的激励,让志愿者好人好报,并非就业歧视。同时,“优先招用志愿者”应当防止滥用和弄虚作假行为,以避免在招录过程中产生不公。
志愿者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者服务,基本上都是义务性质的公益活动。志愿者们以实际行动奉献爱心,传播社会正能量,带动更多的人参与志愿服务,营造“人人为我、我为人人”的良好社会氛围。而对志愿者的激励与保障,通过地方立法形式给予一定的社会优待,是对他们优秀品质和奉献精神的肯定和褒奖。根据北京市新《条例》,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优先招用志愿者,公务员考录、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,可以说目的非常明确,就是要通过这种激励作用,弘扬志愿精神,吸引更多的人主动加入到志愿服务队伍中。
或许,有人会质疑,“优先招用志愿者”属于就业歧视行为,对其他应聘者来说有失公平。其实不然,首先,是在同等条件下,志愿者才有“优先招用”的权利;其次,享受“优先招用”的志愿者,还要有良好的志愿服务记录。也就是说,在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前提下,志愿者才能被“优先招用”,这样,既保证了用人单位招录过程的公平公正,又让一些优秀的志愿者们享有一定的社会优待。如果质疑者非要较真说,这也是就业歧视,那么,这样的“就业歧视”,有助于弘扬社会正能量,又何尝不可呢。
不可否认,如果监督和把关不严,“优先招用志愿者”就很有可能被滥用和钻空子。比如,用人单位以“优先招用志愿者”为借口,将符合条件的应聘者挤下去,而录用“内定”或有利益关系的人员;或通过伪造志愿服务记录等弄虚作假行为,将不符合条件的应聘者,“伪装”成优秀的志愿者,从而享受“优先招用”优待,等等。一旦“优先招用志愿者”遭滥用或被利用,招录过程便没有公平可言。因此,对享受“优先招用”的志愿者,不能由招聘单位来认定,可以由第三方机构或志愿服务组织加以监督和根据事实确认,以防止弄虚作假产生不公。
大力弘扬志愿精神,让好人有好报,对志愿者激励和保障十分有必要。北京市通过立法激励志愿者之举,值得借鉴和推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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